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榮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1,887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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