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09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告 陳張麗仙 原住臺北市○○區○○○路○段○○巷00
陳榮陳隆陳耀和 陳宏陳泰成 陳葦融 陳怡如 陳俐臻 陳昭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
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原告代位債務人 陳泓 賓(更名為 陳慶和 )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與 陳泓賓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應以陳泓賓就被繼承人 陳廷忠 之遺產為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之,而陳泓賓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玖仟伍佰肆拾叁元【計算式如附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壹佰零伍萬玖仟伍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施盈宇附表:
┌──┬────────┬──────┬──────┬────┬──────┬───────────┐│編號│土地座落│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公同共有│原告主張代位│計算式││││(新臺幣)│(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之債務人陳泓│(元以下四捨五入)│││││││賓應繼分比例││├──┼────────┼──────┼──────┼────┼──────┼───────────┤│一│臺北市士林區天玉│10,100元/平│116.41│1/6│1/11│10,100×116.41×1/6×│││段一小段9號│方公尺││││1/11=17,814元│├──┼────────┼──────┼──────┼────┼──────┼───────────┤│二│臺北市士林區天玉│2,600元/平│3,365.11│1/6│1/11│2,600×3,365.11×1/6│││段一小段10號│方公尺││││×1/11=132,565元│├──┼────────┼──────┼──────┼────┼──────┼───────────┤│三│臺北市士林區天玉│2,600元/平│2,413.84│1/6│1/11│2,600×2,413.84×1/6│││段一小段99號│方公尺││││×1/11=95,091元│├──┼────────┼──────┼──────┼────┼──────┼───────────┤│四│臺北市士林區天玉│2,600元/平│4,766.91│1/6│1/11│2,600×4,766.91×1/6│││段一小段100號│方公尺││││×1/11=187,787元│├──┼────────┼──────┼──────┼────┼──────┼───────────┤│五│臺北市士林區天玉│2,600元/平│377.25│1/6│1/11│2,600×377.25×1/6│││段一小段100-1號│方公尺││││×1/11=14,861元│├──┼────────┼──────┼──────┼────┼──────┼───────────┤│六│臺北市士林區天玉│2,600元/平│469.85│1/6│1/11│2,600×469.85×1/6│││段一小段100-2號│方公尺││││×1/11=18,509元│├──┼────────┼──────┼──────┼────┼──────┼───────────┤│七│臺北市士林區天玉│2,600元/平│1,723.42│1/2│1/11│2,600×1,723.42×1/2│││段一小段101號│方公尺││││×1/11=203,677元│├──┼────────┼──────┼──────┼────┼──────┼───────────┤│八│臺北市士林區天玉│2,600元/平│1,789.32│1/2│1/11│2,600×1,789.32×1/2│││段一小段101-1號│方公尺││││×1/11=211,465元│├──┼────────┼──────┼──────┼────┼──────┼───────────┤│九│臺北市士林區天玉│2,600元/平│478.22│1/2│1/11│2,600×478.22×1/2│││段一小段101-2號│方公尺││││×1/11=56,517元│├──┼────────┼──────┼──────┼────┼──────┼───────────┤│十│桃園市蘆竹區新庄│11,565元/平│692│1/6│1/11│11,565×692×1/6│││子段1986號│方公尺││││×1/11=121,257元│├──┼────────┴──────┴──────┴────┴──────┴───────────┤│合計│1,059,543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