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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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 黃文成 被告 林俊宏 即成祥企業行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敏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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