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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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39號聲請人 謝承祖 上列聲請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固亦有明文。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命令不得抵觸法律。查上揭辦法係屬法規命令,其相關規定自不得抵觸法律,倘法律基於保障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權,而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者,為落實該法律規定之意旨,依法律規定屬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月20日院鎮 文孝 字第1030000476號函示內容可參。又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參照)。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7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1030004701號函示可以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6年度婚字第37號離婚等事件之當事人,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上開離婚事件,其中就離婚、親權及扶養費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7月31日判決,並於同年8月30日確定;另就不當得利之部分移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並全卷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婚字第37號民事判決及裁定查核無誤。又聲請人以明瞭歷次開庭內容,故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然查,本件係離婚等事件屬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原則,是聲請人為明瞭歷次開庭內容,自可透過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院聲請閱卷,即可達其閱覽歷次開庭筆錄之目的,實無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必要,是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此復有前述臺灣高等法院函示,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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