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4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志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7年偵字第2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韋志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107年4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16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張雅文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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