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5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聶君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明俊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13紙是否經提示?若有,其提示日期各為何?。中華民國106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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