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1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孝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虞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有依相對人戶籍地(臺北市○○區○○街○○○號)或實際居所地寄送催告繳納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通知書或其他通知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證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