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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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更(二)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8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正旻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月2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0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1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