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2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簡 邱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92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簡邱玉慧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88%│││36982││8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簡邱玉慧│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0028││8月23日││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9235號)
(一)債務人簡邱玉慧於民國93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95年09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8月22日止累計86,010元正未給付,其中36,982元為本金;48,944元為利息(2006/4/25~2014/08/2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簡邱玉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8月22日止累計110,359元正未給付,其中40,028元為消費款;66,731元為循環利息(2006/4/24~2014/08/22);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