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002號債權人世雄塑膠廠
陳世陽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 柯泰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金額為何(依訴訟標的所載之金額與請求
金額不一致,且所附承諾償還書影本所載之部分金額尚未屆至)?②債權人究為世雄塑膠廠、陳世陽等二人或世雄
塑膠廠一人?③世雄塑膠廠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