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2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92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文祥│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37%│││209427││8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蔡文祥│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5%│││9931元││8月21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蔡文祥│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3488元││8月21日││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9232號)
(一)債務人蔡文祥於民國102年0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2月04日起至民國105年02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8月22日止累計209,861元正未給付,其中209,427元為本金;434元為利息
(2014/8/18~2014/08/2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文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8月20日止累計15,332元正未給付,其中13,419元為消費款;713元為循環利息(2014/
5/10~2014/08/20);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