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8號上訴人 徐國權
游淑燕 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陳呈威 童奕川 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林彤諭 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 訴訟代理人 傅祥原
廖世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8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46,050元,該通知已於103年9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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