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3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利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利芬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因僅1罪宣告併科罰金,尚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信全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判決確定日期│備註││號│││(民國)│決案號│(民國)││├─┼──────┼─────┼───────┼──────┼───────┼───────┤│1│刑法第185之│有期徒刑3│107年3月20日│本院107年度│107年6月25日│臺灣苗栗地方法│││3條第1項第│月,併科罰││苗交簡字第42││院檢察署107年│││1款之不能安│金新臺幣1││9號判決││度執字第2802號│││全駕駛致交通│萬元,有期│││││││危險罪│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刑法第284條│有期徒刑2│107年3月20日│本院107年度│107年10月3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第1項之過失│月,如易科││苗交簡字第95││院檢察署107年│││傷害罪│罰金,以新││3號判決││度執字第4361號││││臺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