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游國鍮
劉秉浩
戴嘉文
複 代理人 陳薏淳
被 告 邱建維 即 邱振東
邱宏榮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973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13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陳芷萱
書 記 官 林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三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秀珍
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