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原簡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御庭健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玉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孫黃秀蘭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23日112年度橋原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