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劉子誠 法定代理人 劉興洪 法定代理人 周慶雲 訴訟代理人 劉維杰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新竹縣政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柒仟捌佰肆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陸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