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3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63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加愉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637號賭博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543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淑惠書記官施嘉玫通譯王宏志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許加愉犯幫助賭博罪,處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許加愉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行賭博犯罪及隱匿、掩飾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2月21日前某日時,在不詳處所,將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不詳人士使用。嗣該不詳人士即基於賭博之犯意,先以該合庫帳戶作為與「九州娛樂城」簽賭網站之購買兌換賭博點數及結算輸贏賭金之交易結算帳戶後,於106年3月15日或該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向該網站下注簽賭。其賭博方式,係先由該不詳人士將欲兌換為賭資之款項匯至「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盧怡萱 ,下稱盧怡萱帳戶;盧怡萱所涉賭博罪嫌,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以換得遊戲點數並進行下注,再以國內外職業球賽、百家樂、今彩、輪盤等為賭博對象,並以所押注之賭局論輸贏。嗣經警查悉該網站提供與賭客之前述盧怡萱帳戶,經追查得知盧怡萱帳戶於106年3月15日有將賭資新臺幣(下同)9,643元轉帳至合庫帳戶之紀錄,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66條、第3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施嘉玫法官李淑惠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