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基簡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偉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偉寧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共玖只,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⒉至⒋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及包裝袋共捌只、編號⒌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渣之吸管壹支,均沒收之。
事實
一、蕭偉寧明知4-甲氧基安非他命為公告禁止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對-氯安非他命及 硝甲西泮 係公告禁止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4年8月19日晚間1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君悅酒店,向某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阿國 」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購得如附表編號⒈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對-氯安非他命之藍綠色錠劑57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58粒,無法區分內含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之成分比例,惟因驗餘淨重18.2541公克,因認縱悉數全屬第二級毒品,亦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編號⒉⒊⒋所示合計純質淨重逾2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8袋及竭色錠劑
7粒、及編號⒍⒎⒏所示之咖啡色粉末等共13袋。嗣於104年8月20日晚間8時15分許,蕭偉寧將所駕駛之0118-J2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放於新北市○○區○○道行人穿越道上,見警前來盤查,乃迅即駕駛該車逃逸,於同日晚間8時30分許,在新北市萬里區大鵬國小側門台二線44.1公里處為警攔停查獲,並在上開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及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渣之吸管1支,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見104年度毒偵字第1503號卷第4-6頁)、檢察官偵訊(見同上偵卷第53-54頁)時坦承在卷,且扣案如附表編號⒈所示藍綠色錠劑57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58粒,有本院105年4月18日勘驗筆錄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經檢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合計淨重18.246公克,取樣0.0017公克用罄,驗餘合計淨重18.2451公克);附表編號⒉所示之白色結晶體3袋,經檢驗後,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合計淨重38.4030公克,取樣0.0853公克用罄,驗餘合計淨重38.3177公克,純度96.8%,合計純質淨重37.1741公克)、附表編號⒊所示之咖啡色及透明粗結晶,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合計淨重52.7380公克,取樣1.1187公克用罄,驗餘合計淨重51.6193公克,純度1%,合計純質淨重
0.5274公克)、附表編號⒋所示褐色錠劑7粒,經檢驗後,檢出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記載,合計淨重6.7340公克,取樣0.0061公克,驗餘合計淨重6.7279公克)、附表編號⒌所示吸管1支,經檢驗後,檢出內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4年11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104年11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見104年度毒偵字第1503號卷第58-61頁)在卷可佐,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洵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4-甲氧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對-氯安非他命及硝甲西泮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罪。又被告係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爰審酌毒品之持有及流通,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至鉅,為國法所厲禁,被告漠視法令禁制,恣意持有前述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數量非微,守法觀念顯有欠缺,應嚴予非難,兼衡被告自 陳高中 畢業、案發時仍就學中,家境小康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⒈所示藍綠色錠劑57粒,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爰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9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⒉⒊⒋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及編號⒌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殘渣之吸管1支,均係本件被告犯行所持有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之(編號⒌所示吸管內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量微,因之無法與吸管分離,乃併同吸管一併沒收之)。至上開經取樣化驗之第二級、第三級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毋庸另諭知沒收銷燬或沒收之。包裝上開編號⒉⒊所示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8只,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又附表編號⒍所示黑咖啡色塊狀物1袋,內所含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於本件案發後之105年2月3日始列為第三級毒品;附表編號⒎⒏所示咖啡色粉末共12袋,內所含Bk-MDEA,於本件案發後之104年10月29日始列為第三級毒品,是被告於本件案發時持有附表編號⒍⒎⒏所示之物,並不構成犯罪,且檢察官亦未聲請本院沒收,本院自不得予本案宣告沒收之,而應由移送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逕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宣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鑑定內含毒品成分│├──┼───────┼────────┼───────────┤│⒈│藍綠色錠劑│57粒(合計淨重18│⒈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包裝袋共只9│.2468公克,取樣│非命(PMA)│││只)│0.0017公克,驗餘│⒉第三級毒品對-氯安非││││合計淨重18.2451│他(Para-chloroamphe││││公克)│tamine)│││││⒊Bk-MDEA(本件案發後│││││之104年10月29日始列│││││為第三級毒品)││││││├──┼───────┼────────┼───────────┤│⒉│白色結晶│3袋(合計淨重38│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030公克,取樣│││││0.0853公克,驗餘│││││合計淨38.3177公│││││克,純度96.8%,│││││合計純質淨重37.1│││││741公克)││├──┼───────┼────────┼───────────┤│⒊│咖啡色及透明粗│5袋(合計淨重52│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結晶│.7380公克,取樣│⒉氯甲基卡西酮(Chloro││││1.1187公克,驗餘│methcathinone,案發││││合計淨重51.6193│後之105年2月3日始││││公克,純度1.0%,│列為第三級毒品)││││合計純質淨重0.52│││││74公克)││├──┼───────┼────────┼───────────┤│⒋│褐色錠劑│7粒(合計淨重6.│⒈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包裝袋共7只│7340公克,取樣0.│Nimetazepam)│││)│0061公克,驗餘合│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計淨重6.7279公克│麻黃(Pseudoephedr││││)│ine)│││││⒊Bk-MDEA(104年10月│││││29日始列為第三級毒品│││││)│├──┼───────┼────────┼───────────┤│⒌│吸管│1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⒍│黑咖啡色塊狀物│1袋(淨重6.1710│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公克,取樣1.0756│thcathinone,案發後之││││公克,驗餘淨重5.│105年2月3日始列為第││││0954公克)│三級毒品)│├──┼───────┼────────┼───────────┤│⒎│咖非色粉末│11袋(合計淨重14│Bk-MDEA(104年10月29││││0.1170公克,取樣│日始列為第三級毒品)││││1.1753公克,驗餘│││││合計淨重138.9417│││││公克)││├──┼───────┼────────┼───────────┤│⒏│咖啡色粉末│1袋(淨重13.728│Bk-MDEA(104年10月29││││0公克,取樣1.160│日始列為第三級毒品)││││5公克,驗餘淨重│││││12.567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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