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 簡文期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告 簡文寬
簡林阿尾 簡富美 簡淑美 簡淑珠 簡淑珍 簡淑芳 追加被告 簡政吉
簡敬生 簡兩 義林 簡阿蝦簡正玉 簡秀梅 被告即承受訴訟人 簡嘉瑋
簡天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六頁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分割方法欄中關於「,原告及被告簡文寬、簡林阿尾、簡富美、簡淑美、簡淑珠、簡淑珍、簡淑芳每人各分得應有部分1/64」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十六頁附表一編號7所示分割方法欄中關於「,原告及被告簡文寬、簡林阿尾、簡富美、簡淑美、簡淑珠、簡淑珍、簡淑芳每人各分得應有部分1/64」顯然係贅語。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琬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