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上訴人 吳宗原
被上訴人有得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23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3,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1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