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320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嘉雄選任辯護人張皓帆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雄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4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嘉雄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同條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1年4月13日,2個月延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4月14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