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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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3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安嘉琪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後,重整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並提代表公司進行訴訟程序,此觀公司法第8條第2項及第290條第6項第5款規定自明。又聲請書狀應載明法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參照)。
二、請 陳明 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狀底章)。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