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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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63號上訴人即原告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勳 被上訴人即被告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秋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聲明具體內容,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依上訴人不服程度之上訴利益,據以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