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78號上訴人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被上訴人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秋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陳宛榆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盧姝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