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89號聲請人 鄭明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桂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CH102433)一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惟聲請狀附表記載金額為24萬元,故請更正附表記載之金額。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桂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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