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3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6號抗告人即被選定人 陳文德
陳金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等間徵收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9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