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碧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林揚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一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彭朝瑛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年九月三十日│柒萬捌仟肆佰貳拾│QA五0二六九七│0027││││行││元│八│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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