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 吳貝娜 (即債務人)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下列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件:
㈠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
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㈡聲請人98、9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100年1月至今之收入證明(包含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㈢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子)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7、98、
99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㈣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 蔡承峻 如何分擔扶
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蔡承峻是否有領取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㈤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㈥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蔡承峻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㈧聲請前兩年內每月繳付醫療、膳食、交通、水電、電話、瓦
斯等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㈨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
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㈩具體之更生方案(預估每月可償還之總金額及經濟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