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專調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6號聲請人即原告 蔣修言
蔣修群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楊美玲 複代理人 林凱 律師
林宜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伊士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1.依被繼承人 蔣英 之繼承系統表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部分請勿省略)暨住、居所,並查報該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有其他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而未共同起訴者,一併提出該等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共同起訴」之證明。2.蔣修言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70條規定之形式,提出委任楊美玲之書狀正本。3. 陳明 兩造間是否前經法定機關調解,如有應一併提出調解紀錄。如無,應再按追加被告人數及勞動調解委員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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