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89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李寶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萬零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叁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叁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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