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6號聲請人丙○○
5號5丁○○戊○○
5巷5辛○○
4樓己○○
3號2庚○○
39號前列六人相對人乙○○
甲○○
號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林新建 於民國(下同)83年7月28日向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陳建源 借用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5年7月28日,並於83年
7月28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嗣相對人於90年7月30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人於96年11月15日以繼承為原因辦妥抵押權移轉登記。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13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東勢鄉│四美││988│建│2788.43│40分之7│乙○○、甲○○持分各7/80││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