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0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七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