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 陳鉦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陳鉦易│花蓮二信建國分│民國105年11月│200,000元│HA0000000│00000000││││社│15日│││015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