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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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404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告 黃宸緯黃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

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後段至第三行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0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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