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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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53號
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家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肆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