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154號
原告 許芸瑗
被告 謝勻芸 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154號(即114年度新小調字第
4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10時55分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官陳尹捷
書記官吳佩芬
通譯陳宥瑋
朗讀案由兩造均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