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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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154號

原告 許芸瑗

被告 謝勻芸 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154號(即114年度新小調字第

4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10時55分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官陳尹捷

書記官吳佩芬

通譯陳宥瑋

朗讀案由兩造均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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