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61號
原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鎬佑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