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48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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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26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被告 葛慶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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