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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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邱可欣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之加速條款約定。
二、請釋明本件利息之計算依據「指數利率」係何種指數,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三、請提出請求違約金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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