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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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昭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626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碎塊參包及粉末肆包(驗餘淨重共伍點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昭敏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6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碎塊及粉末(驗餘淨重共計5.01公克),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楊筱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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