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宏洲 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開始清算程序之時間,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應更正為「一百一十一」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上開規定亦為更生及清算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清算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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