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72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亡)最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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