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36號聲請人 許秀鳳高信汽車材料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敏維┌─────────────────────────────────────────────────────┐│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1│振益汽車修理廠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南崁分行│107年4月30日│57,079元│AK0000000│高信│││章 平祥 │││││汽車││││││││材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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