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56號聲請人 劉千玉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馮佳慧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劉千詳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智中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代理人 郭亘峰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 楊上賢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劉千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可參。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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