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01號
原告 倪標
訴訟代理人 黃智遠 律師
被告 張麗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麗娜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400元(計算式:223,400元+34,000元=25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