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20號

原告 陳冠維

被告 張絖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本院未及審酌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陳稱生病無法到庭,且聲請筆跡鑑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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