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495號
原   告  郭祐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佩佩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零伍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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