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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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208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陳則言
       陳則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債權讓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有所
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臺中市南區、新北市林口區
,被繼承人 黃金玥 死亡時之住所地係在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村
忠孝123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20
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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