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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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壢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SUTHAMSARANYU(泰國籍)
BUARAPASUNIPOL(泰國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7年
3月8日中警分刑字第10700121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被移送人BUARAPASUNIPOL住所地「桃園
市○○區○○路0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
○○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
定更正;且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
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
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
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