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原告壯圍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九營造有限公司、永盟營造有限公司、 駱彥宏 即佑育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柒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捌
拾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零肆拾叁元,折合新台幣玖仟壹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零捌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家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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